本省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哪些规定喷涂、粘贴标识、标志,并保持清晰、完整和有效?
信息来源: 深圳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18-07-03
本省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喷涂、粘贴标识、标志,并保持清晰、完整和有效:
(一)载货汽车及其挂车后部、侧面粘贴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身反光标识,重型、中型载货汽车还应当在驾驶室两侧喷涂车属单位名称、驾驶室核载人数及核定载质量;
(二)拖拉机及其挂车后部、侧面粘贴红白车身反光标识;
(三)大型、中型客车驾驶室两侧喷涂车属单位名称、核载人数;
(四)校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统一标识,车身后部喷涂最高行驶限速标识;
(五)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喷涂相关标识、标志;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按照规定在车辆后部明显位置粘贴或者悬挂实习标志;
具体喷涂式样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