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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应当对车辆驾驶人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信息来源: 深圳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18-06-26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的;

  (二)涉嫌饮酒、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

  (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

  对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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