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 深圳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17-10-30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在道路上或者停车场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车辆位置后,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安全地点,自行协商处理或者等候处理。
未按前款规定撤离现场,造成交通阻塞的,处五百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