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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哪些情形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信息来源: 深圳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16-11-01

  (一)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水路运输企业未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二)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书的;


  (三)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未将有关事项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并经其同意的;


  (四)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未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或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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