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 深圳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24-01-19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