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 深圳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22-02-13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