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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公安部关于黄樟油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发布日期:2016-11-08  来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局):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以下简称《条例》)施行后,各地按照《条例》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实施行政许可。近来,有的地区反映,在执行《条例》过程中,出现了农户因无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不能出售自产粗黄樟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不能收购农户自产粗黄樟油,从事油樟种植加工及开发利用企业是否准予生产黄樟油等问题。为尽快妥善解决此类问题,进一步做好《条例》的贯彻执行,经研究并征得有关部门同意,现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依据《条例》规定,农户自产粗黄樟油不属于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行政许可对象,不予颁发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对企业申请以从事油樟种植加工或者油樟种植物开发利用方式生产黄樟油的许可,要予以严格限制。对已经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包括从事油樟种植加工或开发利用、一直持续生产的企业,且在一个地区同类企业数量不多、布局相对合理,在符合《条例》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前提下,安全监管部门可予以颁发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

  二、对收购农户自产粗黄樟油的企业,符合《条例》第14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颁发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在办理购买许可证时,在销售单位栏目内填写“农户”。具体的户主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地址、电话,待购买许可证准予的购买活动结束后,应当在10日内向购买许可证发证机关备案。

  三、收购黄樟油的企业应当在取得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后,方可向农户收购粗黄樟油,且收购数量不得超过购买许可证载明的数量。

  四、农户应当将自产的粗黄樟油出售给已经取得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的企业,并在出售后将出售量以及收购企业的名称、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编号、联系电话、经办人姓名记录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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