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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

发布日期:2016-11-03  来源: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人民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夯实禁毒工作群众基础,依法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中发〔2014〕6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禁毒工作的意见》(粤办发〔2015〕5号)以及《关于建立完善省、市、县三级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体系的通知》(粤禁毒委〔2015〕2号)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举报本市范围内毒品违法犯罪线索,为我市执法单位根据线索缴获毒品、侦破毒品案件、打掉制毒工厂窝点、查处涉毒娱乐场所、抓获涉毒逃犯等行为,经市禁毒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以下条件的中国公民(含港澳台胞、华侨) 或外籍人士,给予以下奖励。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奖励举报有功人员人民币1000元至10万元:

  (一)一案缴获毒品l0克以上100克以下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3000元:

  (二)一案缴获毒品l00克以上600克以下的,奖励人民币3000元-5000元;

  (三)一案缴获毒品600克以上1千克以下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10000元:

  (四)一案缴获毒品l千克以上l0千克以下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3万元:

  (五)一案缴获毒品l0千克以上50千克以下的,奖励人民币3万元-5万元;

  (六)一案缴获毒品50千克以上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10万元。

     以上毒品指海洛因、冰毒、可卡因的成品。缴获其它毒品、毒品半成品、易制毒化学品的,按照有关毒品折算标准计算。

   第四条 通过举报线索缴获毒品同时捣毁制毒工厂的,除按上述奖励外,再给予举报有功人员以下奖励:

  (一)捣毁毒品加工窝点的每个窝点奖励人民币1万元-5万元;

  (二)捣毁制毒工厂的每个工厂奖励人民币5万元-10万元。

  第五条 通过举报线索抓获涉毒逃犯的,按照以下标准奖励举报有功人员:

  (一)抓获一般涉毒逃犯奖励人民币3000元;

  (二)抓获省公安厅督办案件的重大逃犯(重大逃犯指贩卖海洛因、冰毒50千克以上或摇头丸l00千克以上,传授制造冰毒、摇头丸方法者)奖励人民币3万元;

  (三)抓获公安部督办案件的特大逃犯(特大逃犯指贩卖海洛因、冰毒100千克以上或摇头丸200千克以上)奖励人民币5万元。

    以上各类涉毒逃犯必须为录入全国在逃犯罪嫌疑人员数据库中的在逃人员;同时上述三类奖励只能选择其一予以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六条 举报歌舞娱乐场所、网吧、酒店等公共场所内存在涉毒毒品活动的,根据下列情况进行奖励:

  (一)一个场所内一次性查处3名以上5名以下吸贩毒人员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5000元;

  (二)一个场所内一次性查处5名以上10名以下吸贩毒人员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1万元;

  (三)一个场所内一次性查处l0名以上30名以下吸贩毒人员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3万元;

  (四)一个场所内一次性查处30人以上吸贩毒人员的,奖励人民币3万-5万元;

     (五)根据举报,查明相关场所及其从业人员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l万元。该项与上述四类奖励选择其一予以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七条 奖励由申报单位负责办理举报人奖励金申报手续。办案单位在案件侦查终结后一个月内,填写统一制发的《深圳市奖励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有功人员呈批表》,连同《毒品鉴定报告书》(复印件)、《毒品入库收条》(复印件)以及录入全国禁毒信息系统的《毒品案件下载表》或录入全国在逃犯罪嫌疑人员数据库的《在逃人员下载表》,打击治理娱乐场所及其他公共服务场所涉毒活动的有关奖励还须另附《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按照规定初步拟定奖励金额,经申报单位的上一级单位审核后报市禁毒办,市禁毒办审批并确定奖励金额。

   第八条 办案单位应于每年的3月25日、6月25日、9月25日、11月25日(12月份的案件并入次年4月25日前上报)前将举报呈批表及有关证明材料逐级报送至市禁毒办审核。市禁毒办收到报批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奖励金发放到申报单位。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后6个月内领取奖励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奖励金以现金形式发放。举报人领取奖励金,应出据承办单位加盖公章的身份证明,并在相关文件上签章。

  举报人直接到公安机关或其他相关部门领取奖金,不便或有困难的可写出委托书委托公安机关或他人代领;也可由公安机关或其他相关部门将奖金划入其本人指定账号。

   第十条 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别举报同一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按照举报线索的时间和作用,确定奖金归属;作用相同、时间相近的,在规定幅度范围分配奖金。

   第十一条 上级公安机关和其它有关部门针对同一举报行为已经奖励的,市禁毒办不再重复奖励。各区现已执行毒品案件举报奖励的,按照现有标准执行,暂未设置毒品案件举报奖励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规范举报记录、完善申报程序、加强保密监督,确保举报奖励金操作的全过程由规可依,有迹可循,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举报人不包含公安(含行业公安)、边防、特检、海关、司法等具有禁毒刑事、行政执法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包括机场、铁路、邮政、快递、物流、歌舞娱乐等公共交通、公共服务行业的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各有关单位要对举报人的一切情况严格保密,确保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并依法严惩打击报复的行为。同时,对需要奖励的有功人员,要严格把关,严禁多报、重报或冒名顶替等弄虚作假行为。发现问题,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执法单位”是指具有刑事行政执法办案权的公安(含行业公安)、边防、特检、海关、国安、司法、监狱等执法机关。

   “毒品加工窝点”是指仅使毒品发生了浓度、形状、形态等物理变化的场所,现场没有化学反应生成新毒品。在现场须有毒品加工设备、毒品半成品或成品。如将毒品粉末稀释、压片、再加工等。

   “制毒工厂”是指使制毒原料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新物质,经检验确定该新物质为毒品的场所。在现场须缴获或检出毒品或半成品、制毒原料(如麻黄素、苯基丙酮、胡椒基甲基酮、盐酸羟亚胺等),并有制毒设备。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禁毒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深圳市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深禁毒委〔2013〕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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