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深圳市公安局违法犯罪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深圳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23-12-26

关于对《深圳市公安局违法犯罪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充分发动市民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进一步提升我市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管控风险的能力和水平,最大限度发挥有奖举报打击违法犯罪、维护安全稳定的社会效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公安工作实际,市公安局对原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公安局违法犯罪有奖举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最终形成了《办法》(深公规〔2022〕1号),现就修订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和必要性

  《办法》自2018年1月1日实施以来,其充分调动了市民群众参与举报违法犯罪活动的积极性,在我市公安机关情报线索收集研判、打击突出违法犯罪、悬赏缉捕重大案件嫌疑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办法》实施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随着举报线索的大量增加,也出现了一些影响《办法》顺利实施的问题,包括线索受理范围、受理方式以及奖励原则、奖励标准等方面问题。此外,现行《办法》有效期将于2023年1月1日届满,有必要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和公安工作的新需要予以修订。市公安局结合有奖举报工作的实践经验,参考其他地市公安局的有奖举报政策,经反复研究论证,对《办法》中涉及举报途径、受理范围、奖励原则、奖励标准等方面进行了修订,最终形成了《办法》(深公规〔2022〕1号)。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全文合计24条,与原《办法》相比,删除1条,新增1条,修改完善8条,保持不变16条。修订条款主要涉及总则、奖励条件、奖励标准、监督管理、附则。

  (一)明确举报线索需要具备的基本要素和不予受理的情形。在《办法》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大量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以举报形式进行咨询、报案、信访投诉、纪检监察检举控告等活动,或者利用政府信息平台的公开信息,加以主观推测并且在未提供其他反映客观违法犯罪事实表现信息的情形下进行举报的情况。

  《办法》是为了更好调动市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的除报警信息以外的,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违法犯罪的各类信息而制定的,其主要奖励范围是市民群众实地现场发现我市公安机关管辖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而及时提供有效举报,协助公安机关尽快查清违法犯罪事实、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措。所以,举报线索的内容描述要尽量准确清晰,奖励范围是正常执法难以发现或难以及时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不包括公安机关已掌握的线索或情况,或者以举报形式进行咨询、报案、信访投诉、纪检监察检举控告等活动。因此,根据《办法》的制定目的,结合实际操作情况,应对举报内容提出基本要求,也对适用范围进行一定限制规定,并对原《办法》第四至六条的规定进行修订,进一步明确举报人提供的举报信息要求和不予受理的情形。以此引导市民群众切实围绕可发现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真实客观的举报信息线索,切实有效的协助公安机关发现正常执法监管中难以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优化现有的举报渠道,扩大举报奖励覆盖面。由于互联网电子邮箱存在互动性弱、涉密风险等问题,现有的其他举报渠道已满足市民群众日常举报需求,取消互联网电子邮箱的举报渠道,举报渠道更畅通更高效。虽然取消了互联网电子邮箱的举报渠道,但是修改了原《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增加了市民群众通过市公安局其他工作途径举报的,符合《办法》奖励条件的,有奖举报中心可以予以奖励。该修订主要目的是破除举报渠道的局限性,提高举报奖励灵活性,扩大举报奖励覆盖面。

  (三)进一步提升举报奖励的激励性,积极推进“多奖重奖”。为最大限度发挥有奖举报打击违法犯罪、维护安全稳定的社会效能,修订了原《办法》第十二条奖励原则和第十六条行政案件奖励标准,删除了叠加奖励的条件限制,提高了行政案件的奖励标准,以此达到最佳激励和社会示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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