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安局“平安深圳”平台积分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 深圳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20-12-31
深圳市公安局“平安深圳”平台积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群防群治工作,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平安建设的积极性,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是指注册“平安深圳”平台的群防群治人员通过平台参与群防群治所获得的贡献积分。
第三条 “平安深圳”平台注册人员主要从事以下工作:
(一)协助开展治安巡逻、邻里守望、看楼护院等活动;
(二)发现、提供违法犯罪及有关隐患线索;
(三)协助开展人、物、车、事、地、组织等基础信息采集工作;
(四)协助开展宣传防范工作;
(五)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六)参与平安建设其它工作。
第四条 公安机关使用的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获取积分适用本办法,但不参与兑换奖励。
第二章 积分规则
第五条 提供下列情形之一线索,查证属实的,予以记分:
(一)提供群体性事件线索的,每条记200分;
(二)提供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关注人员、个人极端高危人员、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线索的,每提供1人记200分;
(三)提供矛盾纠纷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线索的,每条记50分;
(四)提供可疑危险物品线索的,每条记50分;
多人在同一时间段内反映同一问题线索的,按照时间先后顺序,仅对最先提供线索的人员予以记分。
第六条 提供与治安防范相关的人防、物防、技防等隐患线索,查证属实的,每条记3分,同一用户每月最高累计积分15分。
多人在同一时间段内反映同一问题线索的,按照时间先后顺序,仅对最先提供线索的人员予以记分。
第七条 通过平台主动检举、揭发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行政案件以及在逃犯罪嫌疑人线索,且符合《深圳市公安局违法犯罪有奖举报实施办法》有关奖励条件的,记200分。
依照本办法获得积分的,不影响依照《深圳市公安局违法犯罪有奖举报实施办法》另行获得奖励。
第八条 参与以下之一信息采集工作的,予以记分:
(一)协助开展人、物、地、事、组织等信息采集的,每10条记1分,同一用户每月最高累计积分100分;
(二)采集群防群治岗位或签到点信息且产生勤务记录的,每个岗位或签到点记1分,同一用户每年最高累计积分100分。
(三)完成平台注册身份实名认证的,记5分;
(四)完善个人基本信息的,每项记1分。
第九条 参与平台发布的义务巡逻任务的,每15分钟记10分,单次最多记100分。
完成平台发布的线索征集或其他活动任务的,根据线索价值重要程度或任务难度等级,在10分、20分、40分三个档次内记分。
第十条 转发平台通知公告、宣传资料、任务征集等视频、图文的,每转发1次记1分。同一内容多次转发不重复记分,同一用户每天最高累计积分3分。
第十一条 通过平台申报见义勇为认定且被见义勇为评定机构确认的,记500分。
第十二条 平台注册的群防群治人员参与公安机关依托平台组织、指导群防群治单位开展的群防群治培训活动的,每次记5分,同一用户每月最高累计积分20分。
参与公安机关通过平台发布的群防群治队伍脱产培训活动的,每天记50分,同一用户每月最高累计积分500分。
第十三条 平台注册用户的经验值每增加5000的,记100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弄虚作假的方式获取积分。伪造、捏造、提供虚假信息等获取积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平台注册用户对积分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平台提出核查申请。
第三章 奖 励
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获得的积分,每10个积分兑换1元人民币,以微信红包或相应价值的商品形式兑换。
第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获得积分的,不影响群防群治人员依照其他规定、途径获得表彰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待相关保障到位后,从通过“平安深圳”平台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公安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