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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工程运输车辆违法违规停证管理实施办法

信息来源: 深圳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21-03-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市政府330号令)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建设工程运输车辆企业、车辆及驾驶员的分级分类安全评价分值,对应采取中止通行证效力,同步配套行业惩戒措施,以进一步全面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运输车辆通行,降低行业安全隐患风险,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登记注册,在城区通行、从事建筑废弃物,混凝土及砂石建材等建设工程运输的各经营企业、车辆和驾驶员的违法处置及安全隐患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公安交警局各辖区大队应当按照“一企一警”配置专管民警,对建设工程运输车属企业的交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为企业正常经营办理通行证件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本办法相关术语定义如下:

  (一)“建设工程运输车辆”:是指在我市登记注册,具备营运资质,并以余泥渣土、混凝土、砂石以及其他建筑废弃物为主要运输物料的重型自卸货车(泥头车)、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搅拌车)及六轴半挂牵引车。

  (二)“交安站”:是指按照《关于推动泥头车企业成立交通安全工作站的通知》要求,企业配备建设的安全管理工作机构。

  (三)道路交通安全记分类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驾驶人造成违法并扣分的违法行为;否则为非记分类违法行为。

  (四)“严重违法行为”:是指超速、超载、冲禁令、冲红灯、不按指定车道行驶、疲劳驾驶、违反右转三让规定以及手动操作移动电话和电子设备八类违法行为。

  (五)“源头源尾”:是指建设工地、搅拌站、消纳场、码头等建设工程运输车辆装载及卸载作业点。

  (六)“底线、红线行为”:详见《市泥头车整治办关于公布泥头车底线红线行为清单及整治措施的通知》相关规定。

  (七)“临时通行证”:是指在深圳市从事余泥渣土、混凝土、砂石以及其他建筑废弃物运输的建设工程运输车辆,需提前在市公安交警局申请办理的车辆临时通行证。

  第二章 停证管理措施

  第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累计记分制度,划定评价指标,设计安全评价分值,实行按次累计计分,开展违法违规行为负面评价,并实施相应的停证及行业自律措施。

  安全评价分值中,违法违规行为存在重复计分情况的,惩处标准按照就高原则执行。具体见附件1-4

  各辖区大队对所属辖区企业及驾驶员所有违规违法记录存档,并纳入年底诚信评价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安全评价分值及其惩戒标准实施动态调整,每年测算一次,由市公安交警局和行业协会联合发布。

  第六条 以下4项记分类、8项非记分类违法行为,不纳入安全评价分值评判。具体如下:

  (一)记分类违法行为:

  1、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

  2、未放置保险标志;

  3、未随车携带行驶证;

  4、未随车携带驾驶证。

  (二)非记分类违法行为:

  1、违法代码1090:机动车违反警告标志指示;

  2、违反代码1091:机动车违反警告标线指示;

  3、违法代码1049: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4、违法代码1047:机动车未按规定鸣喇叭示意;

  5、违法代码1075: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6、违法代码1038: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

  7、违法代码1076: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

  8、违法代码6014:机动车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第七条 建设工程运输车辆违法行为实行属地管理,由企业注册所属地辖区交警大队依据企业及驾驶员违法程度等级,进行停证及再教育惩处。

  行业协会负责对企业及驾驶员开展安全再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条各辖区交警大队,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实施监管:

  (一)执法处罚。各辖区大队依托电警、卡口及现场执法对建设工程运输车辆、驾驶员及企业进行日常监管,对本辖区当日发生的违法行为,符合执法处置标准的车辆、驾驶员及企业,于三个工作日内实施处罚。

  (二)定期抽查。各辖区大队专管民警每周对有违法车辆、驾驶员及企业的整改、培训等情况进行实地抽查,并记录备案。

  (三)信息报送。各辖区大队每月第一周内向市公安交警局报送上一个月停证实施情况、监督企业停证期间行业惩戒措施实施情况。

  (四)信息互通。各辖区大队保持信息互通共享,对非本辖区车辆违法信息应及时推送所属地辖区大队,保证执法时效性。

  第九条市公安交警局辖区大队和专管民警定期对企业开展线下安全检查工作,发现企业存在违法或不符合安全管理要求情况,应依照附表34开展相关执法惩处工作。

  第十条源头、源尾企业或单位使用无营运资质建设工程运输车辆作业,或运输车辆涉嫌超载作业的违法行为,由源头、源尾所属辖区交警大队,将违法行为推送至住建管理部门及交通部门;辖区交警大队应对涉事驾驶员依照附表12开展执法惩处工作。

  源头、源尾企业或单位发生1起及以上上述违法行为的,所属辖区交警大队将此企业或单位标识为风险作业点,5日内限制在此营运作业的所有建设工程运输车辆进场作业。被限制入场作业的建设工程运输车辆,可前往其他源头、源尾企业或单位继续开展运输工作。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运输企业专管民警的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内容。工作中不履职,或者构成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二条市公安交警局建立行业、驾驶员执法异议申诉直通处理渠道,确保高效快捷处理申诉问题。企业及驾驶员可拨打110或市公安交警局电话83333333,对源头、源尾使用无“两牌两证”车辆及驾驶员、车辆超载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附件:1.驾驶员违法违规安全评价分值

  2.驾驶员行业自律措施

  3.企业违法违规安全评价分值

  4.企业违法违规安全评价区间及惩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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