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的解读

信息来源:深圳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17-10-24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包含公安部门收取的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其中包含公安部门收取的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均由每本15元降为10元)。

  两份文件明确规定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另行加收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落实执行文件规定,可以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协调一致,进一步巩固经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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