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

信息来源:深圳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12-10-23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现场图的种类、格式和绘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勘查交通事故现场的绘图工作。


2 引用标准


  GBJ103—87总制图标准


  GBJ11797—89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形符号


  GA9705—92文书档案案卷格式


3 术 语


  3.1 现场记录图:勘查交通事故现场时,对现场环境、事故、形态、有关车辆、人员、物体、痕迹的位置及其相互关系所作的图形记录。


  3.2 现场比例图:为了更形象、准确地表现事故形态和现场车辆、物体、痕迹,根据现场记录图和其他勘查记录材料,按规范图形符号和


  一定比例重新绘制的交通事故现场全部或局部的平面图形。


  3.3 现场断面图:表示交通事故现场某一横断面或纵断面某一位置上有关车辆、物体、痕迹相互关系的剖面视图。


  3.4 现场立面图:表示交通事故现场某一物体侧面有关痕迹、证据所在位置的局部视图。


  3.5 现场分析图:表示交通事故发生时,车辆、行人不同的运行轨迹和时序及冲突点位置的平面视图。


4 现场图图纸


  4.1 现场图图纸使用60~80克铜版纸印制。


  4.2 现场图图纸幅面尺寸


  a. A型图用纸幅面尺寸采用国内通用的16开型纸(即长×宽为260mm×185mm)。


  b. B型图用纸幅面尺寸采用国内通用的8开型纸(即长×宽为370mm×260mm)。


  4.3 页边与图文区尺寸


  上白边宽20±1mm。


  下白边宽10±1mm。


  左白边宽(钉口)25±1mm。


  右白边宽15±1mm。


  3.4 图框格式:


  4.4.1 A型图横装格式。


  4.4.2 B型图横装格式。


  4.4.3 各格式现场图可根据需要选择使用。


  4.4.4 如绘制较大范围的交通事故现场时,可拼接现场图。


  4.5 图框线和坐标


  4.5.1 图框线宽度在1~1.5mm间选择。


  4.5.2 图内坐标线:浅黄色或浅红色实线印制或压制隐格线。


  4.5.3 坐标格尺在2~5mm间选择;


  4.6 图栏尺寸


  4.6.1 A型图标题栏、说明栏尺寸如图A3所示。


  4.6.2 B型图标题栏、说明栏尺寸如图A4所示。


  4.7 现场图印制要求


  4.7.1 图内上方印制该图的全称 


5 现场图种类


  5.1 现场记录图。


  5.2 现场比例图。


  5.3 现场断面图。


  5.4 现场立面图。


  5.5 现场分析图。


6 现场图绘制


  6.1 绘图的一般要求


  6.1.1 适用普通程序处理的各类交通事故均应绘制现场记录图。现场比例图、现场断面图、现场立面图、现场分析图可根据需要选择绘制。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可不绘制现场图。


  6.1.2 现场记录图是记载和固定交通事故现场客观事实的证据材料,应全面、形象地表现交通事故现场客观情况。但一般案情简明的交通事故,在能够表现现场客观情况的前提下,可力求制图简便。


  6.1.3 绘制各类现场图需要做到客观、准确、清晰、形象,图栏各项内容填写齐备,数据完整,尺寸准确,标注清楚。用绘图笔或翠水笔绘制、书写。


  6.1.4 现场记录图、现场比例图、现场分析以正投影俯视图形式表示。


  6.1.5 交通事故现场图各类图形符合应按实际方向绘制。


  6.1.6 交通事故现场的方向,应按实际情况形在现场图右上方用方向标标注;难以判断方向的,可用“←”或“→”直接标注在道路图例内,注明道路走向通往的地名。


  6.2 图线规格及图形符合


  6.2.1 各种图形的名称、形式、代号以及在图上的一般应用如表B1(补充件)所示。


  6.2.2 图线宽度:0.25~2.0mm间选择。在同一图中同类图形符号的图线应基本一致。


  6.2.3 绘制现场图的图形符合应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形符号》标准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形符合》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可按实际情况绘制,但应在说明栏中注明。


  6.3 比 例


  6.3.1 本标准中的比例是指现场比例图中各要素和相互关系的线性尺寸与现场实际相应尺寸之比。


  6.3.2 绘制现场比例图时可优先采用1∶200比例。也可根据需要选择其他比例。


  6.3.3 绘制比例图时应采用同一比例,有特殊情况的需注明。


  6.3.4 绘制比例应标注在图中比例栏内。


  6.3.5 图形符合的比例要求。


  6.3.5.1 须按比例绘制的图形符合:


  a. 机动车、非机动车图形符号;


  b. 道路形式、结构;


  c. 动态痕迹的长度;道路隔离带(桩);


  d. 图中各主要要素间的图形符号。


  6.3.5.2 可不按比例绘制的图形符号:


  a. 人体、牲畜;


  b. 交通安全设施;


  c. 动态痕迹的宽度;


  d. 其他图形符号。


  6.4 尺寸数据与文字标注


  6.4.1 现场数据以图上标注的尺寸数值和文字说明为准,与图形符号选用的比例、准确度无关。


  6.4.2 图形中的尺寸,以厘米(cm)为单位时可以不标注计量单位,如采用其他计量单位时,必须注明计量单位的名称或代号。


  6.4.3 现场丈量的尺寸一般只标注一次。需要改时,应作好记录。


  6.4.4 标注文字说明应当准确简练,一般可直接标注在图形符号上方或尺寸线上方,也可引出标注。


  6.5 尺寸线和尺寸界线


  6.5.1 尺寸数字的标注方法参照GBJ103—87《总制图形准》的规定。


  6.5.2 尺寸线用细实线绘制,其两端可为简明头型。在没有位置时也可用圆点或斜线代替。


  6.5.3 尺寸界线用细实线绘制,一般从被测物体、痕迹的固定点引出,尺寸界线一般应与尺寸线垂直,必要时才允许倾斜。


  6.6 固定点与固定线的标注如表B2(补充件)所示。


  6.7 现场记录图的绘制要求。


  6.7.1 现场记录图以平面图为主。需要表示局部情况时,可引出局部放大图:必要时也可绘制立面图或断面图。


  6.7.2 现场绘图时应根据需要选择适当的规格图纸,以近似比例,较为规格的进行绘制。


  6.7.3 现场绘图时应注意绘制以下情况:


  a. 基准点(选择现场一个或几个固定物)和基准线(选择一侧路缘或道路标线);


  b. 道路全宽和各车道宽度,路肩宽度及性质;


  c. 第一冲突点遗留在路面的痕迹及与其相关物体、痕迹间的关系数据。


  d. 各被测物体,痕迹、尸体所在位置,距丈量基准线尺寸及相互间尺寸;


  e. 3%以上的道路坡度;弯道的半径及超高;超车视距及停车视距;


  f. 路口各相位的宽度及视线区。


  6.7.4 绘制的现场记录图应反映出现场全貌。现场范围较大的可使用双折线压缩无关道路的画面。


  6.7.5 现场记录图中各物体、痕迹、标志、标线、基准点、基准线等间距,一般使用尺寸线、尺寸数据标注或说明,必要时可使用尺寸界线。


  6.7.6 现场图绘制完毕,必须在现场进行审核,检查有无基准点、基准线及第一冲突点;各被测物体及痕迹有无遗漏,测量数据是否准确,有无矛盾等。


  6.7.7 现场记录图应在交通事故现场测绘完成。


  6.8 现场比例图的绘制要求


  6.8.1 现场比例图作为证据是现场记录图的补充和说明。


  6.8.2 现场比例图以现场记录图、现场勘查记录所载的数据为基础和依据,以现场记录图中的基准点和基准线为基准,以俯视图表示,使用相应的图形符号,将现场所绘制的图形及数据比较严格的按比例绘制。


7 归 卷


  7.1 现场图绘制完成后应归入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卷,具体要求按《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标准办理。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归口。附录B表(补充件)


  图线名称图线形式及代号图线量度一般应用粗实线ABA1可见轮廓线


  A2图例图形线细实线B约0.3bB1尺寸线及尺寸界线


  B2剖面线


  B3引出线


  B4说明示意线


  B5范围线、辅助线


  B6较小图例的图形线波浪线


  约0.3bC1断裂处的边界线


  C2变形处的边界线双折线


  约0.3bD1断裂处的边界线虚线约


  约0.3bF1不可见轮廓线


  F2延长线点虚线


  约0.3bG1设立的测量基线


  G2对称中心线


  G3轨道线


  G4分界线(表 B1)图形符号固定点或固定线机动车同侧(侧翻时近地的一侧)前(中)后轴外侧轮胎轴心的投影点。仰翻机动车非机动车近地靠路边车身的两个用。


  同侧(侧翻时近地的一侧)前、后轴轮胎轴心的投影点。人体头顶部、足跟部。牲畜头顶部、尾跟部。路面障碍两头的端点、占路最外端点(即最突出点)的投影点。安全设施其部中心或边缘线。血迹中心点线状痕迹起、终点、中心线、变化点。基准点物体向路边一侧最突出点。其他


  几何形物中心点。(表 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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