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营业性射击场管理暂行规定

信息来源:深圳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14-11-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营业性射击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射击场设置管理规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营业性射击场是指提供枪支、弹药进行射击活动的经营性场所。广东省营业性射击场的开办、功能与布局、安全设施的设计与施工、安全岗位与人员素质、枪支弹药的配置、安全营业管理等必须达到本规定要求。广东省公安机关按照本规定对本省营业性射击场进行治安行政管理。

  第三条 禁止营业性射击场使用军用枪支弹药及《枪支管理法》和公安部规定禁止使用的枪支弹药。禁止营业性射击场使用非本单位营业用枪进行营业。

  第二章 营业性射击场的设置审批

  第四条 开设营业性射击场,承办单位须提出项目申请,内容包括:项目单位、项目地点、射击方式与规模等营业性射击场项目要素和设计布局、建筑、安全设施方案。经所在地县(区)级公安机关审查、地市级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报广东省公安厅审批。营业性射击场处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规划报建及审批程序,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营业性射击场的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项目建设完成,安全岗位管理人员按照本规定培训合格、到位,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后,由项目单位逐级向县(区)、地市、省级公安机关和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开业申请。

  经省公安厅组织现场验收,确认达到本规定有关要求的,由省公安厅发给验收合格的通知,省体育局发给《广东省体育经营许可证》,并于30日内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三章 安全设计

  第五条 营业性射击场必须包括射击区(含射击位、弹道区、靶位、屏障)、枪支弹药库(室)和接待区等三个基本功能区块。基本功能区块应独立设计,隔离可靠,并不得分散设立在本射击场用地外。

  第六条 营业性射击场的射击区内设固定的射击位、有充分的弹道区、可靠的隔离和屏障。

  (一)射击区与相邻场所、建筑的距离,由满足弹道限制条件、外界允许的射击噪声要求等因素确定。

  (二)弹道区范围应与挡弹屏障、跳弹定向吸收措施、枪械操作限制措施和枪支种类限制等结合确定,保证弹道在安全区域内。弹道区为露天时,禁止弹道穿越村庄、交通、能源、通讯和其他应保护的线路、设施;弹道区外围应设置有效的警戒设施和警告标志。

  (三)射击位必须有枪械操作限制措施,具备使枪支不能被徒手脱离射击位,并使弹道控制在弹道区内、枪支不能回转的功能。射击位之间应有隔离,其机械强度可以防止适用的子弹穿透,其深度可以保证接纳往复式靶轨回送的靶纸。

  (四)射击位与弹道区之间应设专用维护通道,附有警告标志;射击位与接待区之间应设营业通道,附设牢固的门和在射击区内操作的门闩。

  (五)射击区内不得设置休息、娱乐设施。

  第七条 接待区必须具备集中接纳等候射击人员、登记、行包寄存、结算等基本功能,醒目张贴有关管理规定。接待区内的任何设施不得妨碍管理人员对接待区内人员活动的观察。

  第八条 枪支弹药营业中转路线不得离开射击区,可在射击区内设立枪弹营业中转室。枪弹中转室应具备登记、存放枪支弹药的功能,设有专用中转窗口、通道门和可靠的内部控制锁。窗口外不能触及存放的枪支、弹药。

  第九条 营业性射击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应急设施:

  (一)在值班室、枪弹中转室、接待总台安装有效的市内电话线路,可以同线。

  (二)装设上述部位操作的警铃,警铃有效声响范围到达本射击场各部位。

  (三)下列部位有数量和亮度充足的断电自动应急照明设施,应急照明时间应不少于半小时:枪支弹药库(室)、全封闭射击场、地下射击场和夜间营业射击场的接待区、射击区、枪弹中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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