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者助手 我的收藏   收藏
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深圳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0007542689J/2022-00893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公安局 成文日期: 2022-09-05
名称: 常见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9-05
主题词:
【打印】 【字体:    

常见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

发布日期:2022-09-05  浏览次数:-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依法应当向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