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依法应当向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索引号: | 11440300007542689J/2022-00893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深圳市公安局 | 成文日期: | 2022-09-05 |
名称: | 常见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2-09-05 | |
主题词: |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依法应当向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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