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货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
(二)总面额在一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一百张(枚)以上,二年内因伪造货币受过行政处罚,又伪造货币的;
(三)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
(四)其他伪造货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索引号: | 11440300007542689J/2023-00020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深圳市公安局 | 成文日期: | 2023-01-10 |
名称: | 常见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伪造货币罪】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3-01-10 | |
主题词: |
伪造货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
(二)总面额在一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一百张(枚)以上,二年内因伪造货币受过行政处罚,又伪造货币的;
(三)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
(四)其他伪造货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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