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十张以上的;
(二)伪造信用卡一张以上,或者伪造空白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索引号: | 11440300007542689J/2023-00514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深圳市公安局 | 成文日期: | 2023-06-20 |
名称: | 常见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3-06-20 | |
主题词: |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十张以上的;
(二)伪造信用卡一张以上,或者伪造空白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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