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一款)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或者擅自运用多个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索引号: | 11440300007542689J/2023-01014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深圳市公安局 | 成文日期: | 2023-12-08 |
名称: | 常见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3-12-08 | |
主题词: |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一款)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或者擅自运用多个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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