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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0007542689J/2020-00173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公安局 成文日期: 2020-04-14
名称: 常见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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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发布日期:2020-04-14  浏览次数:-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所指的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人、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