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索引号: | 11440300007542689J/2020-00716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深圳市公安局 | 成文日期: | 2020-07-13 |
名称: | 常见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 |
主题词: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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