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
(三)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四)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索引号: | 11440300007542689J/2020-00962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深圳市公安局 | 成文日期: | 2020-08-24 |
名称: | 常见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0-08-24 | |
主题词: |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
(三)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四)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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