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第二百八十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
(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
(三)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
索引号: | 11440300007542689J/2021-00273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深圳市公安局 | 成文日期: | 2021-03-18 |
名称: | 常见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1-03-18 | |
主题词: |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第二百八十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
(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
(三)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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