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二)挪用公款数额在2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索引号: | 11440300007542689J/2021-00274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深圳市公安局 | 成文日期: | 2021-03-18 |
名称: | 常见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挪用公款罪】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1-03-18 | |
主题词: |
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二)挪用公款数额在2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主办单位:深圳市公安局 联系方式:0755-84465000(户政) 0755-12367 (出入境) 0755-83333333(交警) 0755-84466898(无犯罪记录)0755-84464679(网站维护)
粤公网安备44030302001160号
粤ICP备12007389号-1 网站标识码:4403000002网络支持 IPv6 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