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发行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三)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四)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索引号: | 11440300007542689J/2021-00403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深圳市公安局 | 成文日期: | 2021-04-19 |
名称: | 常见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1-04-19 | |
主题词: |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发行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三)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四)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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