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生产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索引号: | 11440300007542689J/2021-00951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深圳市公安局 | 成文日期: | 2021-09-16 |
名称: | 常见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洗钱罪】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1-09-16 | |
主题词: |
洗钱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生产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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