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六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
常见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发布日期:2022-01-14 浏览次数:-
索引号: | 11440300007542689J/2022-00050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深圳市公安局 | 成文日期: | 2022-01-14 |
名称: | 常见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2-01-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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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六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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