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凭证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索引号: | 11440300007542689J/2022-00317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深圳市公安局 | 成文日期: | 2022-04-11 |
名称: | 常见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金融凭证诈骗罪】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2-04-11 | |
主题词: |
金融凭证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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