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编制了《深圳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深圳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sz.gov.cn)和本机关门户网站(https://ga.sz.gov.cn/)上查阅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和分类(编排体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主动公开行政机关下列政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机构概况、机构领导、内设机构、联系方式等。
(二)政策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主要包括:与本机关职能和业务相关的政策法规;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三)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发展规划、专项行动、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等。
(四)统计数据
主要包括:本机关可对外公开的统计数据。
(五)资金信息
主要包括:财政预决算、专项资金信息、政府采购与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六)政务服务
主要包括:本机关行政许可、公共服务等事项的基本信息、范围与条件、办理流程、申请材料等。
(七)其他
主要包括:工作动态、人事信息、重大建设项目、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建议提案结果公示以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深圳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sz.gov.cn)或本机关政府网站(https://ga.sz.gov.cn/)上查阅《深圳市公安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二、政府信息公开形式
(一)主动公开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公开形式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本机关网上信息公开网址为“https://ga.sz.gov.cn/”。本机关也将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1.确定被申请机关
为方便申请人准确、快捷地获取政府信息,申请人可在申请政府信息前确定被申请机关,即被申请机关应当是所需信息的制作机关或是牵头制作机关。申请人可登录“深圳政府在线”(网址:https://www.sz.gov.cn/szsrmzfxxgk/dfbmptlj/index.html),选择一个行政机关,依次点击“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机构职能”-“机构概况”查阅该行政机关具体职责,确定是否为所需信息的制作机关。
2.申请方式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深圳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点击下载申请表)。
①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②通过互联网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网址为:“https://ga.sz.gov.cn/ZWGK/YSQGK/”。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填报要求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件、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行政机关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4.申请受理
登记初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必要时将出具回执)。
初审内容包括: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确,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证明是否真实。
补正告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答复。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点击下载流程图:1.深圳市公安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流程图;2.深圳市公安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处理流程图)。
5.收费
根据《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深圳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解放路4018号市公安局大楼1120室
邮政编码:518001
办公时间:9:00-12:00 14:00-18:00(工作日)
联系方式:0755-84464679
四、其他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监督部门:深圳市公安局警务督察处
监督电话:12389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可根据《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向上一级政府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