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留证件能否加注“实习”?
信息来源: 深圳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25-10-10
答:停留证件不可以加注“实习”。学习类居留证件和私人事务签证符合条件可以加注“实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需要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的,应当经所在学校同意后,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居留证件加注勤工助学或者实习地点、期限等信息。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所持居留证件未加注前款规定信息的,不得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
2016年公安部支持广东自贸区建设及创新驱动发展16项出入境政策中的政策6:对经广东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备案的广东自贸区企业邀请前来实习的境外高校外国学生,可以在口岸签证机关申请短期私人事务签证(加注“实习”)入境进行实习活动;持其他种类签证入境的,也可在境内申请变更为短期私人事务签证(加注“实习”)进行实习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