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 深圳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26-03-10
问:应当什么时候递交年度备案材料呢?
答: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或者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