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 深圳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23-02-10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既要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又要用于民用工程。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物品如果用于军事目的,则不属于民用爆炸物品,应当执行《军队工程爆破器材管理规定》。军事目的一般包括国防工程建设、部队营房建设和军事训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