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 深圳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24-10-20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禁止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
禁止邮寄民用爆炸物品,禁止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