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 深圳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25-07-10
根据《广东省反销赃条例》第七条 从事收购、维修、加工行业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申请人可以通过“粤居码”微信小程序,新增单位/场所信息,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资料提出申请,经营单位/场所属地派出所后台审核通过,发放备案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