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 深圳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23-01-10
伪造货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
(二)总面额在一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一百张(枚)以上,二年内因伪造货币受过行政处罚,又伪造货币的;
(三)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
(四)其他伪造货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