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 深圳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24-06-07
金融凭证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