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24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信息来源: 深圳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26-03-10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级以上派出机构开展反洗钱调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有关人员,要求其说明情况;
(二)查阅、复制被调查对象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要求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调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调查人员封存文件、资料,应当会同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和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金融机构或者特定非金融机构,一份附卷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