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便民互动 > 业务知识库 > 经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第四条】

信息来源: 深圳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26-05-20

  四、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附件: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