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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信息来源: 深圳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26-07-10

  第三条监护人与经营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约定由经营者向被监护人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监护人因预付式消费合同纠纷以被监护人名义起诉,请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向监护人释明应以其本人名义起诉。

  被监护人因接受商品或者服务权益受到损害,起诉请求经营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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