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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信息来源: 深圳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26-07-20

  第六条商场场地出租者未要求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提供经营资质证明、营业执照,致使不具有资质的经营者租赁其场地收取消费者预付款并造成消费者损失,消费者请求场地出租者根据其过错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场地出租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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