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便民互动 > 业务知识库 > 经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信息来源: 深圳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26-08-10

  第十三条消费者请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变更经营场所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

  (二)未经消费者同意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

  (三)承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却不能正常提供;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消费者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其他情形。

  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后,消费者身体健康等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消费者明显不公平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消费者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附件: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