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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信息来源: 深圳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26-09-10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赠送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请求返还剩余预付款,经营者主张消费者返还或者折价补偿已经赠送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已经赠送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值、预付式消费合同标的金额、合同履行情况、退款原因等因素,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对是否支持经营者主张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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