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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信息来源: 深圳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26-09-10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消费者请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经营者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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