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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信息来源: 深圳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26-09-20

  第二十六条本解释所称预付卡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因多用途预付卡产生的纠纷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解释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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