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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规定【第十条】

信息来源: 深圳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26-10-20

  第十条对应当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省级派出机构应当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经法制审核后,提交书面移送报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省级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移送的,负责查处的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不批准移送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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