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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规定【第十一条】

信息来源: 深圳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26-10-20

  第十一条  金融监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并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和案件调查报告等材料抄送上一级金融监管部门:

  (一)案件移送书,载明移送机关名称、行政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罪名、案件主办人及联系电话等。案件移送书应当附移送材料清单,并加盖移送机关公章;

  (二)案件调查报告,载明案件来源、查处情况、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建议等;

  (三)涉案物品清单,载明涉案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存放地等事项,并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等表明涉案物品来源的相关材料;

  (四)附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五)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认定意见、责令整改通知书等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对有关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还应当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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