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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规定【第十二条】

信息来源: 深圳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26-10-20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对金融监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上签字。

  公安机关审查发现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材料不全的,应当在接受案件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移送机关依法在规定时限内补正,公安机关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

  公安机关审查发现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证据不充分的,可以就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等提出补充调查意见,由移送机关补充调查并及时反馈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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