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 本网-深圳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20-02-15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的;
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