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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信息来源: 深圳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20-12-31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过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的;

  2.两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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