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 深圳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21-03-18
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二)挪用公款数额在2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