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 深圳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21-03-18
受贿罪(第三百八十五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二)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